近日,財政部發布 《關于完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有關辦法的通知》,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,工程進度款支付比例提高至80%。
在此之前《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》規定,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支付工程進度款申請,14天內,發包人應 按不低于工程價款的60%、不高于工程價款的90%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。在具體實踐中, 發包方往往在合同中約定只支付70%左右的工程進度款。
由于工程進度款支付比例過低,隨著企業規模不斷擴大,大型、特大型施工項目不斷增加, 建筑業企業需要墊付的資金額越來越大;加之建筑業企業在工程建設中還需繳納4類保證金,且長期以來面臨“結算難““收款難”問題,導致應收賬款金額越來越大、財務成本越來越高,這些都嚴重擠占了建筑業企業的營運資金,拉高企業資產負債率,嚴重擠占了企業生存和發展空間。
近日,財政部發布 《關于完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有關辦法的通知》,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,自此日期起簽訂的工程合同應按照本通知執行。其中明確:政府機關、事業單位、國有企業建設工程進度款支付應不低于已完成工程價款的80%。
文件原文
財建〔2022〕183號
黨中央有關部門,國務院各部委、各直屬機構,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,全國政協辦公廳,最高人民法院,最高人民檢察院,各民主黨派中央,有關人民團體,各中央管理企業,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財政廳(局)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(委、管委、局),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、住房和城鄉建設局:
為進一步完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有關辦法,維護建設市場秩序,減輕建筑企業負擔,保障農民工權益,根據《基本建設財務規則》(財政部令第81號)、《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》(財建〔2004〕369號)等有關規定,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:
一、提高建設工程進度款支付比例。政府機關、事業單位、國有企業建設工程進度款支付應不低于已完成工程價款的80%;同時,在確保不超出工程總概(預)算以及工程決(結)算工作順利開展的前提下,除按合同約定保留不超過工程價款總額3%的質量保證金外,進度款支付比例可由發承包雙方根據項目實際情況自行確定。在結算過程中,若發生進度款支付超出實際已完成工程價款的情況,承包單位應按規定在結算后30日內向發包單位返還多收到的工程進度款。
二、當年開工、當年不能竣工的新開工項目可以推行過程結算。發承包雙方通過合同約定,將施工過程按時間或進度節點劃分施工周期,對周期內已完成且無爭議的工程量(含變更、簽證、索賠等)進行價款計算、確認和支付,支付金額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對應的批復概(預)算。經雙方確認的過程結算文件作為竣工結算文件的組成部分, 竣工后原則上不再重復審核。
三、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。自此日期起簽訂的工程合同應按照本通知執行。除本通知所規范事項外,其它有關事項繼續按照《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》(財建〔2004〕369號)執行。